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0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9:16:23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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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養犬人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拒不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糞便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由公安機關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不得遺棄、虐待犬只。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尸作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保定市養犬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