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8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18:32:31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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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對養犬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養犬管理劃分為限養區和非限養區。
限養區指本市中心城區及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限養區域。
非限養區指未被劃定為限養區的區域。
第四條 養犬管理實行管限結合、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條例的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構。
公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限養區內犬只的登記和年檢,查處違法養犬,收容處置流浪犬、狂犬、傷人犬。
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組織和供應,犬類的預防接種、登記,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敞放犬只,違法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等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工商、衛生、房管、教育、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非限養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犬只登記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事務,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可以依法就本區域內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