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7:55:47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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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區實行養犬登記、年檢、變更、注銷制度。犬齡滿6個月的犬只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免疫、登記、年檢、變更、注銷。
第十二條 犬只接受注射免疫的,養犬人需攜帶居民身份證和犬只到具有合格資質的寵物醫院接種疫苗并辦理寵物防疫合格證。
第十三條 個人養犬辦理登記的,需攜帶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寵物防疫合格證和犬只;單位養犬辦理登記的,需攜帶飼養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單位介紹信、寵物防疫合格證和犬只,到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簽訂《養犬人義務保證書》,到具有合格資質的寵物醫院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拍照、植入芯片,并在管理系統內錄入養犬人和犬只信息,經公安機關審核合格后,通知養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到市養犬登記站辦理養犬登記牌。
第十四條 登記的犬只每年年檢一次。于辦理養犬登記次年當月進行首次年檢,之后每年一次。個人養犬的需攜帶居民身份證(居住證)、養犬登記牌、寵物防疫合格證和犬只,單位養犬的需攜帶飼養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單位介紹信、養犬登記牌、寵物防疫合格證和犬只,到市養犬登記站辦理。
第十五條 養犬人變更、養犬人住所變更或將犬只轉讓給他人的,應當自變更或轉讓之日起10日內,個人養犬的需攜帶居民身份證(居住證)、養犬登記牌、寵物防疫合格證和犬只,單位養犬的需攜帶飼養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單位介紹信、養犬登記牌、寵物防疫合格證和犬只,到市養犬登記站辦理。
第十六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之日起10日內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注銷手續可以在互聯網上辦理,也可以到市養犬登記站辦理。對超出年檢期限一年的犬只,自動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養犬人丟失、損毀養犬登記牌、寵物防疫合格證的,需在丟失、損毀之日起10日內,個人養犬的需攜帶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犬只,單位養犬的需攜帶飼養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單位介紹信和犬只,到原發證單位及時申請補辦。
第十八條 盲人飼養導盲犬、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辦理上述手續時需同時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設立犬只留滯檢查所,負責留檢無主犬、違規犬和養犬人主動送交的犬只。發現無主犬是已登記的走失犬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攜帶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到留檢所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