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8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8:23:54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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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例。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條例實施的有關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公安、工商、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訂公約,并監督實施。
第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為居民養犬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的居民,可以養犬。
單位養犬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并確定專人負責犬只管理。
第八條 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到住所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養犬登記。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第九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市主管部門劃定的其他禁止飼養烈性犬的區域內飼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種,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飼養兩只以上犬只的,應當符合所在社區或者住宅區相關公約,并出具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飼養的證明。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居民和單位,區主管部門應當即時辦理登記手續,發放養犬登記證及號牌,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