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7:39:03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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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養犬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獸醫、城管執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以及相關處罰。市公安部門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工作。

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相關管理以及處罰。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化地區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財政、物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的行為規范。
第九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二章養犬登記
第十條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