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9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2:01:30作者:王華老師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從事犬只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實驗用犬只等特種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社區管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養犬實施分區管理。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區劃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獸醫、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實施執法聯動。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獸醫、衛生、市政、工商、物價、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犬業協會等有關組織,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養犬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但養犬人必須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七條 一般管理區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經免疫,不得飼養。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記制度,犬只未經免疫、登記,不得飼養。
第八條 獸醫部門應當按照便民原則,定期組織動物診療機構到城市社區、住宅小區、農村地區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務,并發放免疫證明。
獸醫部門統一規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務及所用疫苗,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費用。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養犬人應當自飼養之日起15日內,攜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門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辦理養犬登記,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養犬登記申請表;
(二)養犬人的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