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19:29:12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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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犬類管理,預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廈門市范圍內犬類的飼養、銷售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廈門市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安部門是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第五條 公安、畜牧獸醫、衛生、工商、城市監察等部門按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登記注冊,審批和發放《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對犬進行疫病檢查和疫苗接種,核發《犬類免疫證》,并負責犬疫病的診治和疫情監測工作;
(三)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統一供應、接種,被犬傷害者的診治和狂犬病疫情監測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犬類的經營活動;
(五)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以下簡稱城監支隊)負責組織捕捉和處理禁養犬、無證犬、無主犬,公安部門應予配合。
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配合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做好限制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開元區、思明區、湖里區和鼓浪嶼區為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杏林區、集美區和同安區的限養區,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七條 限養區內實行養犬許可證和強制免疫制度,未經公安部門批準和畜牧獸醫部門檢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養犬。
限養區內,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烈性犬具體種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
限養區內,不得從事犬類養殖。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養犬:
(一)軍、警等警務用犬;
(二)科研、醫療實驗用犬;
(三)專業表演團體演出用犬;
(四)動物園觀賞用犬;
(五)重要倉儲單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單位。
單位經批準養犬的,必須落實專人或指定人員管理犬只。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市有獨立住宅單元且獨戶居住的。
個人經批準養犬的,每戶只能飼養一只犬。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養犬的,在開元區、思明區、湖里區和鼓浪嶼區限養區的,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在杏林區、集美區和同安區的限養區的,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