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0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11:38:45作者:王新老師
2026-06-02
2026-06-02
2026-06-02
2026-06-02
2026-06-02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山東省養犬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的養犬行為實行禁限管理,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嚴格執法、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等措施實施。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公安、畜牧、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辦理養犬登記,查處養犬產生的擾民行為及在公共場所違章攜犬行為,捕殺狂犬,收容和管理被遺棄犬、無主犬;
(二)畜牧部門負責犬的免疫、檢疫、防疫登記和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發放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組織供應獸用狂犬疫苗,檢測、預防和控制犬類狂犬病疫情,向衛生部門提供疫情信息;
(三)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和在城區內的非法犬類交易行為;
(四)工商部門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五)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組織供應、接種,狂犬病人的診治和疫情監測,預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傳播流行。
第五條 各主管部門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居住區的居民制定禁止養犬公約或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處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和治安隱患,開展限制養犬、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居(村)民、業主和其他單位應當自覺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中心城區建成區范圍以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劃定本區域內的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第八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內對犬均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點管理區內還實行養犬登記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登記和免疫的犬,在一般管理區內不得飼養未經免疫的犬。
第九條 具有合法身份證明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可以養犬。
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養犬。
個人和單位只能在其獨自占有或者獨自使用的住宅、區域范圍內飼養犬,但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醫院的辦公和生產服務區以及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內不得飼養犬。
第十條 個人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為其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