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9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9:31:18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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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凈化城市環境,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范圍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科研用犬等特殊犬類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政府建立養犬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組織、指導和監督市區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市區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負總責,督促、指導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做好防疫宣傳、環境衛生、日常巡查等工作,配合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是市區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區養犬管理日常監管,依法查處涉及犬只管理的治安案件;設立犬只留檢所,負責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等工作。
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檢疫,發放免疫標識,實施犬只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做好狂犬病疫情的監測。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協助處理違規攜帶犬只外出等行為。
衛生部門負責狂犬病預防的健康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規范使用,以及狂犬病患者診治、人患狂犬病疫情預防監控的管理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與犬只經營有關活動的注冊登記和監管。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規范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六條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遺棄、虐待飼養的犬只。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勸阻或者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養犬行為。
公安、獸醫、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后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條 市場、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區域內禁止飼養任何犬只。
個人在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區域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只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飼養絕育犬。
第九條 市區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第十條 市區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五)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 、居民小區(含后街、后巷)以外。
第十一條 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犬只出生滿九十日的,養犬人應當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獸醫部門指定的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
本辦法實施前犬只已實施免疫且未超過有效期的,可憑接種單位的證明申領《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
第十二條 《犬類免疫證》、免疫牌毀損、遺失,犬只轉讓、死亡或者丟失,住所地變更的,養犬人應當在十日內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犬只飼養人應當根據《犬類免疫證》規定的期限,為犬只續種狂犬病疫苗;逾期未續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發證機關注銷《犬類免疫證》,收回免疫牌。
第十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本社區居民養犬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公約中必須明確相應的違約處理辦法。
在居民區內飼養犬只的養犬人,應當與居(村)民委員會簽訂養犬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