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8:40:08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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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大連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事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公安、畜牧獸醫、工商行政、城管執法、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審、受理和處理違法養犬行為的投訴、舉報;負責收容禁養犬、無證犬;組織人員捕捉流浪犬、狂犬;查處犬只擾民、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負責管理犬類留檢所,建立養犬信息管理服務系統等。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監督管理;組織動物診療單位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免疫登記、發放犬只免疫證;負責犬類疫病的診治及疫情監測工作;對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寄養、展評及診療單位進行獸醫衛生要求及資格方面的審核;負責查處未持有檢疫證明進行經營的行為和未對飼養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注冊登記和監管。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人攜犬在戶外活動時的衛生管理。查處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糞便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查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犬行為,查處在道路兩側和居民區屠宰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