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8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15:05:53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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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整潔、文明、安全、舒適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未通過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其使用、維修、養護、管理亦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南充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物業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及其日常運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糾紛的調查、調解與處理,協調物業管理活動與社區管理其他活動的關系,協助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建設、規劃、國土、公安、物價、環保、城管、工商、衛生、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四條 擁有共有設施、設備與場地的物業原則上應當劃歸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委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現售登記備案前,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單獨的物業管理區域:
(一) 屬于一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
(二) 與設置的共用設施設備有密切關聯的物業。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五條 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實際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首個房屋單元出售并實際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接到通知后30日內,會同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由籌備組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