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2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4:35:23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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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辦理養犬登記應當繳納管理費。殘疾人飼養專用犬、孤寡老人飼養犬只的,減免管理費。
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權限審定報批,所收管理費由執行單位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管理的規定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上交地方財政,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重點區域內不得設置犬只養殖場所。
第二十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容、沒收的犬只應當統一送犬只留檢所,不得自行處置。
犬只留檢所應當對留檢的犬只進行檢疫和處置,并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養犬不得破壞環境衛生或者公共設施;
(四)不得遺棄犬只。
第二十二條 重點區域內,養犬人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個人飼養的犬只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單位飼養的烈性犬由專人負責管理,實行圈養或者拴養;
(二)攜犬外出,為犬只束犬鏈、掛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約束好犬只,主動避讓他人;
(三)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需征得駕駛人同意,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
(四)攜犬外出,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
(五)放棄飼養的犬只,主動送交犬只留檢所;
(六)對死亡的犬只,在48小時內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送犬只留檢所。
第二十三條 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區、生產區;
(二)醫院診療區、學校教學區、學生集體宿舍區、幼兒園及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三)商場、賓館、餐飲場所;
(四)風景名勝區、市區公園、城市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
(五)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歌舞廳、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
(六)宗教活動場所;
(七)其他設有禁令標識的場所。
第二十四條 設置犬只交易場所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在重點區域內設置犬只交易場所,選址還應當取得市公安局、市農業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