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9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2:10:36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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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犬只養殖、免疫及疫病監測預警、預報信息系統。
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查處因養犬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二)收容被遺棄和無主的犬只。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辦理犬只交易市場登記注冊;
(二)辦理犬只經營登記注冊;
(三)建立犬只交易市場信息管理系統;
(四)規范犬只交易市場,查處非法交易行為,取締非法交易場所,沒收非法交易的犬只。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狂犬病等疫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文明養犬及狂犬病等疫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對養犬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就規范養犬行為依法制定公約,并監督實施。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不文明養犬行為。 [1]
第三章 養犬管理
第十三條 重點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市公安局審核批準后,方可飼養。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辦理《犬只免疫證》,并按期到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動物疫病免疫注射站(點),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
第十五條 重點區域內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免疫證》之日起,10日內攜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手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的獨立住戶;
(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有效證件。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經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其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植入識別芯片后,由公安機關發放《養犬登記證》及犬牌。
第十六條 一般區域內飼養的犬只不得帶入重點區域。
第十七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
養犬人的基本情況變更,《養犬登記證》遺失,以及犬只遺失、死亡的,養犬人應當于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