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1:10:47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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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限制和規范養犬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限制養犬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和養犬單位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農業、城市管理、工商、衛生計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限制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限制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限制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限制養犬的管理工作。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的檢疫免疫和無害化處理等相關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登記注冊和監管。
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因飼養、經營犬只而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限制養犬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本居住區限制養犬自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安、農業、衛生計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養犬公德教育,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和預防狂犬病的宣傳。
第七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志愿者組織參與限制養犬管理活動。
第八條 鼓勵公民舉報違法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養犬限制與登記管理
第九條 本市實行劃區域限制養犬。
三環路以內區域及三環路以外的城鎮居民居住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文物古跡保護區、風景名勝游覽區等區域為重點限養區;其他區域為一般限養區。
第十條 個人申請養犬符合條件的,重點限養區內每戶限養一只;一般限養區內每戶養犬不得超過兩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