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0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6:37:23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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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經營戶應當在合法的犬只交易場所經營。
第二十五條 舉辦犬只展覽、比賽等活動應當到昆明市公安局辦理相關手續,其犬只應當具有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的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時送醫療機構診治,并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和法律責任。
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傳染疫病時,應當及時報告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處置。
第二十七條 攜犬外出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導致犬只傷亡的,由養犬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1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農業(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