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0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3:03:06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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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機關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農業(畜牧)、城市管理、衛生、工商、財政、發改(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級養犬管理工作經費。

第五條 【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養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與犬只管理相關的信息及時錄入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公安機關職責】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養犬許可;
(二)捕殺狂犬,處置流浪犬;
(三)查處犬只擾民、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犬只免疫監管,按照便民原則合理設置犬只免疫點;
(二)負責對犬只的檢疫,根據檢疫申報依法對犬只出具檢疫證明;
(三)建立犬只疫情監測網絡,對犬只疫情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