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2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3:41:11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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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經營犬只以及從事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市容、衛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養犬登記,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依法查處因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的管理,實施犬只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二)市容部門負責對占用道路、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售犬行為和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部門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四)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養犬管理信息以及查處違法養犬的情況通報公安部門。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基層組織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制定并監督實施養犬公約,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和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寵物協會、動物救助機構等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法規,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犬只總量控制,具體數量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人口密度、區域環境等因素確定。
第八條 徐州市市區三環路以內區域以及三環路以外住宅小區和新城區、徐州經濟開發區的已建成區域及風景名勝區的核心區域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縣(市)、賈汪區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由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劃定。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一般管理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制度。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限養一條小型觀賞犬,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飼養的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飼養的扶助犬除外。
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標準及名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向其住所地的縣(市、區)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地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單獨的住房;
(四)與所在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遵守小區養犬公約的協議,或者與住所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了養犬責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