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3:47:14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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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用、警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監管,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公民監督,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養犬管理機制,并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設置專門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農業(畜牧)、城市管理、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養犬管理按照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實行分類管理。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由市公安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重點區域內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一般區域內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制度。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犬只留檢所??h(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管理需要設立犬只留檢所。
犬只留檢所負責處置收容、沒收的犬只,由公安機關和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養犬登記證》;
(二)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縱犬傷人、犬吠擾民等違法行為;
(三)負責犬只留檢所的管理;
(四)建立養犬信息化管理體系;
(五)收容被遺棄和無主的犬只。
第八條 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設立動物疫病免疫注射站(點),對犬只進行檢疫、免疫,并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行為;
(二)辦理《犬只免疫證》;
(三)確定烈性犬的品種,并向社會公布;
(四)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犬只留檢所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