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9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9:04:42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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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發現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傳染疫病,養犬人隱瞞不報的,由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隱瞞不報的,由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6年06月03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昆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的《昆明市限制養犬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