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3:18:51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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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限養區內不準開辦犬養殖場,已經開辦的,必須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遷出;逾期不遷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公安部門沒收其犬,并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小型觀賞犬交易必須到指定市場進行。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醫院(診所)必須先經公安部門批準,違者由公安、畜牧獸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對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非限養區的犬不得進入限養區,違者按無證犬處理。
第十六條 養犬者所養之犬傷害他人的,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衛生部門診治,負擔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其他損失。
傷人犬由公安部門沒收,并對養犬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養犬者不承擔上述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上述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警告、罰款、拘留,并沒收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倒賣《犬檢疫證》、《養犬許可證》的;
(二)偽造《犬檢疫證》、《養犬許可證》、犬牌的;
(三)縱犬傷人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除按本條規定處罰外,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并沒收其犬和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居民和單位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舉報者以獎勵,并為舉報者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 對執行本規定負有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影響本規定實施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暫不列為限養區的十三個鄉鎮:
大屯鎮、樂山鎮、永春鄉、蘭家鎮、興隆山鎮、新立城鎮、大南鎮、農林鄉、三道鎮、勸農山鎮、泉眼鄉、四家子鄉、合心鎮。
暫不列為限養區的四十三個村:
西新鄉的雙豐村、西新村、雙龍村、開源村、東山村、西山村、日新村、繁榮村、東崗村、八家子村;雙德鄉的三家子村;城西鄉的四間村、大營子村、依家村、車家村、潘家村、躍進村、紅民村、民豐村、興隆村;凈月鎮的逯家瓦房村、靠邊吳村、虹橋村、小河臺村、凈月潭村、黎
明村;幸福鄉的光明村、八一村、紅嘴子村、富裕村;奮進鄉的城西村、邱家村、馬家村、小城子村、蔡家村、小南村、五星村;英俊鄉的金錢村、長江村、葦子村、分水村、楊家村、長青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