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8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1:36:33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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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溫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從事犬類的飼養、銷售、展覽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區養犬管理實行限禁結合、嚴格管理、社會監督、群眾自律、文明養犬、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和一般管理區。禁養區和限養區的范圍,可根據城市化進程,適時予以調整。
(一)下列區域為禁養區:
1.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下同)的辦公服務區;
2.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
3.單位的集體宿舍區;
4.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養區。
(二)下列區域(自然村除外)為限養區:

1.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溫州高教園區;
2.鹿城區的江濱街道、洪殿街道、南門街道、五馬街道、蓮池街道、廣化街道、蒲鞋市街道、水心街道、黎明街道、南浦街道、繡山街道、黃龍街道、雙嶼鎮、南郊鄉;
3.甌海區的景山街道、梧田街道、新橋街道;
4.龍灣區的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狀元鎮。
(三)一般管理區為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小組,對市區養犬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和督促。日常工作由協調小組辦公室承擔。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是市區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養犬登記,核發犬只飼養證,查處違章養犬和養犬擾民行為,組織收容和管理棄養犬、無主犬,捕殺狂犬、野犬。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應,犬只的健康檢查、檢疫、預防接種,犬類免疫證的發放,犬類疫病診治,疫情監測及犬類診療服務行業的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預防注射和病人診治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養殖、銷售、展覽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養犬行業組織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配合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養犬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養犬行業組織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廣泛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養犬的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制定文明養犬公約,依法調解處理養犬糾紛。居民、村民、業主和其他養犬單位應當自覺遵守文明養犬公約。
第八條 養犬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編寫發放養犬手冊和文明養犬宣傳資料,定期組織養犬人進行學習培訓,指導、教育和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管理法律政策和文明養犬公約。
第九條 市區內所有犬只實行免疫和登記制度。未經檢疫、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養犬。
第十條 限養區內禁止設置犬類養殖場,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限養區內每戶只準飼養一只觀賞犬,個人根據需要可以飼養導盲犬、助殘犬。
觀賞犬和烈性犬的品種、體高、體長標準,由市公安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限養區內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飼養人有市區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
(二)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養區以外。
第十二條 限養區內個人養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
(一)養犬人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領取、填寫《養犬登記表》,并簽訂養犬責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