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9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3:47:01作者:李一老師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三)遵守有關養犬管理規定,接受居民委員會、居民組和鄰居的監督。
第七條 飼養小型觀賞犬,必須向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市公安部門批準。
第八條 經公安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飼養的小型觀賞犬,必須到市畜牧獸醫部門指定的防疫檢查點進行疫病檢查和疫苗接種,領取《犬檢疫證》,憑《犬檢疫證》以及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的審核同意材料到市公安部門登記,經審核批準,發給《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九條 經批準飼養小型觀賞犬的,必須繳納登記費,實行一犬一證、一犬一牌制;每條犬的登記費為三千元;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登記的,減收登記費一千元。
第十條 《養犬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每條犬的年檢費為五百元。
《養犬許可證》在年檢前,必須進行犬的疫病檢查和疫苗接種,并在《犬檢疫證》上登記,然后憑《犬檢疫證》進行《養犬許可證》年檢;逾期不進行疫病檢查和疫苗接種的,不予年檢,《養犬許可證》和犬牌失效。
第十一條 辦理小型觀賞犬《養犬許可證》收取的登記費和年檢費,一律由公安部門收繳,交市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限養區內未經批準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助公安部門予以捕捉、沒收,并由公安部門對飼養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辦理各種證件的小型觀賞犬,限在一個月內補辦有關證件,并對養犬者處以五千元的罰
款。逾期仍不辦理證件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助公安部門沒收其犬。
第十三條 經批準飼養小型觀賞犬的居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廣場、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機場、車站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帶犬乘坐公共電車、汽車;
(三)每日早七時至晚七時不得攜犬出戶;
(四)在準許的時間內攜犬出戶的,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牽領;
(五)所攜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六)養犬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
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建部門對養犬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交納罰款的,由城建部門沒收其犬;違反前款其他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許可證》,沒收其犬,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攜帶犬進行登記、年檢、交易、就醫的,應當將犬置入籠內運送,可以不受攜犬出戶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