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8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9:16:04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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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對養犬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管理;
(五)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園內犬只活動區域的建設和管理;
(六)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犬管理收費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