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5:54:17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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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本市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為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江北區甬江鎮以外的農村地區和限養區內農民聚居的自然村暫不列入限制養犬范圍,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的限制養犬地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各級公安部門是限制養犬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限養區內養犬的審批、登記,違章養犬的處理,狂犬、野犬及其他違反規定的犬的捕殺。

畜牧獸區部門負責犬只的防疫、檢疫,《犬類免疫證》的發放,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以及犬類狂犬病疫情的監測。
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狂犬病人的診治,疫情的監測和預防狂犬病的宣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組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限制養犬工作。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應予保密,并可給予獎勵。
第六條 限養區內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限養區個人飼養小型觀賞犬,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或者暫住戶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戶居室。
許可飼養的小型觀賞犬的體形標準,由市公安局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限養區內個人飼養小型觀賞犬,養犬者應當征得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區公安分局審核批準。經批準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外國人申請養犬,市公安局審核批準。
第八條限養區內的醫療科研單位、專業演出團體、重點安全保衛單位確需養犬的,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區公安分局簽署意見,報市公安局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