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5:27:51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28
2026-05-28
2026-05-28
2026-05-28
2026-05-28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和對養犬進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對養犬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單位、個人(以下簡稱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城管、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第五條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養犬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捕殺狂犬,收容被遺棄的犬只、野犬,查處違法養犬等行為。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制定并監督實施養犬公約,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七條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強化行業自律,倡導養犬人規范養犬行為,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有權了解對舉報的查處結果。
有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和處理舉報,并對舉報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養犬實行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依法對犬只實施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將飼養的犬只送動物防疫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未經免疫的,不予登記。
第十條 城鎮為養犬重點管理區,農村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具體區域范圍由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一條 醫院(動物醫院除外)、學校、幼兒園,以及單位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禁止養犬的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