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3:33:49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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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民、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規定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定地區劃定范圍禁止養犬、禁止遛犬。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討論決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 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 件的證明,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