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3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0:27:05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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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加強犬類管理的規定通告如下: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犬只免疫的組織工作,各鄉(鎮、街道)負責落實犬類的全面免疫措施;各級農業部門做好防疫物資的儲備、防疫隊伍的培訓和防疫技術指導工作。
二、飼養的犬只實行免疫制度,養犬人必須攜犬只定期到農業部門設立或委托的免疫點進行疫病監測及免疫注射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和犬牌。
三、每戶只能飼養一只犬,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飼養導盲犬、助殘犬不受限制。
四、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攜帶《犬類免疫證》和犬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二)即時消除犬只排出的糞便和嘔吐物;
(三)不得傷害他人;

(四)攜犬乘坐電梯應避讓高峰時間,并為犬戴嘴套、籠裝、袋裝或懷抱。
五、禁止攜帶犬只出入下列場所及遛犬:
(一)城市主要道路;
(二)公共交通工具(個人包租的除外);
(三)國家機關及學校、兒童活動場所;
(四)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館、展覽館、會場、影劇院、歌舞廳、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及集會場所(犬類表演和犬類展覽場所除外);
(五)醫院、候車廳、候機室、商店、集貿市場、餐廳、酒樓、公園等公共場所。
除前款規定禁止攜帶犬只出入的場所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自行確定是否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本單位所在場所。
六、養犬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時,飼養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七、從事犬類經營活動、開辦養犬服務商店的,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