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3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5:28:35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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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犬人的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當年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四)犬的二寸全身彩色照片兩張。
第十三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重點管理區內養護衛用犬、科研用犬以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的,從飼養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單位的資格和業務性質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五)犬只當年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六)與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第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犬只,予以登記,并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自登記之時起十日內發放《養犬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受理單位養犬申請的,還應先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五條 養犬登記實行年審制度,養犬人應當于養犬登記證期滿三十日內,攜帶養犬登記證到屬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年度審驗。
第十六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在辦理養犬登記和年審時,應按年度向登記機關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第一年繳費三百元,以后每年二百元。
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殘疾人飼養輔助犬;以及七十周歲以上孤寡老人飼養一只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飼養絕育犬的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減半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
收取的養犬管理服務費應當全額上交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信息登記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用狂犬病疫苗及接種費用、電子標識植入費用、犬只證件、犬牌的制作費用、以及收容犬只及其管理服務等所需經費,列入市、區(市)縣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外來人員攜犬進入本市,應當持有檢疫合格證明和免疫證明;不得攜帶烈性犬和禁養的大型犬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經依法批準的除外)。外來人員攜帶允許飼養犬只進入本市超過三個月的,應當辦理《養犬登記證》。
第十八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動物保護組織確定犬只收容場所,由公安機關管理,負責組織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