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19:25:25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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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行為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軍用犬、警用犬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演藝團體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的犬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養犬登記和養犬許可證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行為,以及收留流浪犬等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的免疫、檢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工商、財政、物價、交通、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公約或者規約,并監督其實施。
第五條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養犬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養犬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和投訴養犬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及時處理。
第八條 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為養犬重點管理區;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外的地區為養犬一般管理區。有關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街道、建制鎮和人口聚集的具體情況,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劃定養犬重點管理區,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重點管理區內的住戶每戶準養一只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一般管理區內每戶一般準養一只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