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8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20:22:15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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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條例實施的有關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捕捉流浪犬只、設立犬只收容場所、接受群眾投訴不文明養犬等涉及城市管理的相關工作。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的檢疫免疫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犬只擾民、傷人投訴處理。
工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
衛計部門負責狂犬病病人的救治及人間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工作。
市養犬管理主管部門要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政府應當提供保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委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就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訂公約,并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
第七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志愿者組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八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申請養犬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的: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本市的合法證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的獨戶居所。
單位因工作需要申請養犬登記的: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犬籠、犬舍、圍墻等防護設施;
(三)有專職管養犬只的人員;
(四)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第九條 養犬人應當到住所所在地的區鎮主管部門申請養犬登記,并提供以下材料: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
(一)養犬人身份證件;
(二)犬只的免疫證明;
(三)非本市戶口人員,提供居住證、自有房屋證明;非自有房產,需出具業主同意養犬的書面證明。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
(一)書面申請材料;
(二)單位主體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四)犬只的免疫證明;
(五)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條 飼養超過兩只以上犬只的,應當符合所在社區或者住宅區相關公約,并出具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飼養的證明。
第十一條 區鎮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或其它標識方式;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市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服務機構或者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實施電子標簽植入工作。
第十二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市主管部門劃定的其他禁止飼養烈性犬的區域內飼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種和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區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登記犬只的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及聯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二)犬只的品種、年齡、主要體貌特征;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四)主人牽犬只的正面、側面相片各一張;
(五)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六)養犬人的文明養犬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