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0:09:49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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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活動,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犬、警犬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殊需要飼養的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機關負責重點管理區內的養犬登記管理,捕殺狂犬,收容犬只,以及查處違法養犬等;
(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重點管理區內因養犬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將重點管理區內無主犬只和被遺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監督非場館公共場所犬只禁入標志的設置,配合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出戶等行為;
(三)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監管工作,對犬只診療等活動進行監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與犬只經營有關活動的注冊登記和監管,將相關登記信息通報公安機關;
(五)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及狂犬病疫情預防監控等管理工作;
(六)規劃、住房、園林、教育、財政、價格、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