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8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7:30:56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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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狂犬病等疾病的預防宣傳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公益性宣傳培訓活動,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干部、軍人、學生、職工、居(村)民中經常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八條 城市市區(含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下同)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按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養犬一般管理區內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可按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九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年審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養犬應當首先到養犬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此后攜犬到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關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領取狂犬病免疫證明,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在一般管理區內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未經免疫不得飼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動物防疫人員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
第十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只經營性養殖活動。禁養犬的目錄,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 養犬的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養犬的單位應有與飼養犬只數量相適應的室外場地。
第十二條 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從飼養之日起三十日內,應攜帶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經批準后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