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3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2:21:47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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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審批飼養的大型犬或烈性犬必須拴養或圈養,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十二)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犬只活動區域】市政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管理的公園內開設犬只活動公共區域。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區內的犬只活動區域。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十五條【犬只診療】開辦犬類診療所,必須遠離公共場所和居民聚居區,且具有獸醫師以上職稱并有從業許可證的獸醫人員以及必要的診療設施。
第十六條【犬只交易】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舉辦犬只展覽,開辦診療、美容、寄養、訓練等為犬只服務的經營性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向養犬主管部門備案。
養殖、銷售犬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防疫工作,并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和市場監督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禁止在住宅區、寫字樓內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犬只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犬只收容】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犬只收容所,并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
犬只收容所負責接收、檢驗和處理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扣押、沒收的犬只,并對收容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醫療措施。
第十七條【收容犬只管理】對收容的犬只能查明養犬人的,應當立即通知養犬人認領;不能查明或逾期無人認領的,按無主犬只處理。
對送交、被沒收和無主犬只,允許符合養犬資格的個人和單位領養或者采取無害化方式進行處置。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和動物診療機構參與犬只的收留、領養等救助活動。
第十八條【死亡犬只處理】飼養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尸體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機構不得向養犬人收取費用。
棄置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的死亡犬只,由負責水域環境衛生的管理部門組織打撈,并運送至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無害化處理;棄置在其他公共場所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清理,并運送至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違規養犬的法律適用】對違反本規定行為,法律、法規和省內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