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1:25:15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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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對違規養犬的處罰】違反本規定超限量養犬或者未進行犬只年審的,由養犬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沒收或者捕殺違規飼養犬只。
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大型犬或烈性犬的,由養犬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正,并可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或者捕殺犬只。
對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及安排專人管理的養犬單位,由養犬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養犬主管部門可吊銷養犬許可證,并由公安部門沒收或者捕殺犬只。
第二十一條【違反養犬規范的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養犬主管部門暫扣犬只,并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沒收犬只。
(一)私自繁衍犬只的;
(二)不按期攜犬注冊年審的;
(三)攜犬外出不掛犬牌或不佩帶犬鏈牽領的;
(四)擅自在占用公共空間搭建犬舍、放置犬籠等養犬物件,損害公共權益的;
(五)擅自攜犬進入禁入區且拒不予改正的;
(六)擅自將大型犬、烈性犬帶入重點管理區的;
(七)違規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二十二條【違規養犬后果】 養犬人違反本規定,被處罰三次以上者,沒收其犬只,由養犬主管部門吊銷養犬許可證,并在三年內不得辦理養犬登記。
第二十三條【監管責任】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2026年06月03日施行的《金華市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