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2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1:09:36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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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條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城市化地區的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養犬人不得遺棄飼養的犬只。
第二十八條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
犬只在動物診療機構死亡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
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扔犬只尸體。
第三十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或者規約,并組織監督實施。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或者規約。
第三十一條鼓勵與養犬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舉報、投訴。相關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