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3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8:39:40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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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經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并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管部門的認定書。
犬只在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向養犬人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
本市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
第十二條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
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
第十三條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五條區、縣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辦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養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現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辦證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一)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