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16:36:20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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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和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在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段,并向社會公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本居住區設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段,并予以公示。
第十條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國家級文物保護、危險物品存放、重要倉儲、動物表演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并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明;
(二)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管理人員負責訓養管理;
(三)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獨戶居住。
第十二條 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未經免疫、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養犬人應當攜犬到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動物診療機構檢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只免疫證明;動物防疫機構應當將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告知養犬人。
養犬人應當憑犬只免疫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養犬的,應當到當地公安部門領取養犬申請表。
公安部門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養犬登記證、犬牌,并對犬只植入電子識別標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一)住所地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轉讓犬只的,自轉讓之日起十五日內出讓人與受讓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
(三)犬只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四)放棄所養犬的,應當將犬只送犬只留檢所,并在七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五)養犬登記證或者犬牌遺失的,自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