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0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5:54:47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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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幼兒園、少年兒童活動場所、醫療機構、賓館、車站候車室、金融經營場所、文化體育場館,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
(二)攜犬外出或者乘坐電梯的,應當對犬只掛犬牌、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懷抱,或者裝入犬袋、犬籠;
(三)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
(四)不得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禁遛區域和時間段內遛犬;
(五)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的烈性犬、大型犬應當栓養或者圈養,不得外出遛犬;
(六)不得在住宅小區的公用部位養犬;
(七)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八)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十)犬只死亡的,應當將犬尸送犬只留檢所進行無害化處理;異常死亡的,應當及時報告農林部門。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不適用于養導盲犬的盲人和養扶助犬的肢體殘疾人。
第二十四條 各類城市綠地、商店、飯店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有權禁止養犬人攜犬進入,但應當設立明顯標識。
第二十五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養犬人在場的,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養犬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養犬人未盡看管責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犬只傷亡的,責任由養犬人自負。
提倡養犬人投保犬只傷人險。
第二十六條 犬只診療或者保健服務機構應當將死亡犬或者犬只摘除的組織、器官及診療、整容的廢棄物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二十七條 養犬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及時向農林部門報告,并配合公安部門將犬只及時送交犬只留檢所進行檢疫;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農林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人員,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養犬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