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更新時間:2026-06-03 10:45:46作者:王新老師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犬只恐嚇他人、犬只吼叫擾民、犬只糞便污染。
對違反社區養犬公約或者養犬承諾的行為,居民有權向居(村)民委員會舉報、投訴,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規定:
(一)為犬只掛免疫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
(三)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
(四)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
(五)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十六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犬只禁養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人力三輪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員的同意。
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管理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七條 無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養犬等犬只,由犬只留檢所收容處理。
獸醫部門對犬只留檢所的犬只進行檢疫、防疫。
第條 對收容的走失犬,犬只留檢所應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到犬只留檢所認領。
對逾期無人認領的犬只及其他收容犬只,可由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并辦理相關手續。
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由犬只留檢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經市公安部門認可,可以開展犬只的收容、領養工作,收容、領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活動。公安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條 公安部門要聯合獸醫、城管執法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建立有效的日常巡查機制,對無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養犬等及時收容處理,對盜用、冒用、偽造《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的行為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出現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自行捕殺或者請求公安部門捕殺,未按規定捕殺的由公安部門組織強行捕殺,養犬人應當支付有關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癥狀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或者獸醫部門。
第二十二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只尸體送至犬只留檢所實施無害化處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棄。
犬只異常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報告獸醫部門。
第二十三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從事犬類養殖、交易、診療、美容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