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0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19:30:04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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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和其他各區(市)建成區的養犬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在本市其他區域養犬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免疫管理的規定。
警用、軍用及醫療科研機構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基層參與、養犬人自律的原則,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四條 市、區(市)政府應當加強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養犬行為,建立養犬管理協調、保障工作機制。
第五條 公安、畜牧獸醫、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財政、價格、新聞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公安、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的基層執法單位(以下稱基層執法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養犬管理日常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基層執法單位做好轄區內養犬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基層組織開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工作,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文明養犬的行為規范。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做好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其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舉報。
第十條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動物診療機構參與養犬管理活動,為文明養犬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二章 免疫與信息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