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0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9:45:47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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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飼養的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的,出售人或者贈與人應當自出售或者贈與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三)放棄所飼養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留檢場所并辦理注銷手續;
(四)飼養的犬只死亡的,應當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外來犬只許可】攜帶未在本市取得許可的普通犬只進入本市嚴格管理區的,應當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逗留時間擬超過三個月的,應當自進入本市嚴格管理區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養犬許可。
第二十條【智能管理制度】公安機關對犬只實行智能犬牌、電子標識管理制度。
嚴格管理區內經許可飼養的犬只應當佩戴智能犬牌,植入電子標識。鼓勵一般管理區域內的養犬人到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服務場所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
智能犬牌、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及時申請補發、補植。
智能犬牌、電子標識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養犬基本規范】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進行犬只免疫和取得養犬許可;
(二)不得放任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四)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亂跑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
(五)不得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單位和場所;
(六)不得攜帶危險犬只進入嚴格管理區;
(七)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八)不得偽造、變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養犬管理相關證件;
(九)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獒犬等具有較強攻擊性的危險犬只,應當圈養、拴養;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出行規范】在嚴格管理區內攜犬外出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犬只頸部佩戴公安機關發放的智能犬牌;
(二)用犬繩牽領犬只。犬只體重不滿20千克的,應當用長度為2米以下的犬繩;犬只體重20千克以上的,應當用長度為1.5米以下的犬繩,并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應當采取懷抱犬只或者收緊犬繩、貼身攜帶犬只、為犬只佩戴嘴套等預防犬只吠叫、傷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