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4:29:39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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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區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第十三條【數量限養規定】嚴格管理區內許可飼養普通犬只的,一般每戶限養一只,最多不超過兩只。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扶助犬除外。
第十四條【強制免疫】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農業(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的犬只免疫點或者取得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加施免疫標識。初生幼犬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齡時進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十二個月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犬只的免疫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十五條【養犬許可】嚴格管理區內飼養犬只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養犬許可。
嚴格管理區內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初次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購買、受贈、領養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所地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許可服務場所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檢場所。確有特殊情況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作出決定,并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養犬條件】申請辦理養犬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一定的養犬知識;
(三)飼養區域、飼養犬只的品種和數量符合本條例規定;
(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申請養犬許可不得具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禁養情形。
第十七條 【辦理許可材料】辦理養犬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
(二)養犬人住所證明;
(三)有效的犬只免疫信息;
(四)犬只站立側面彩色照片。
第十八條【許可的變更、注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一)養犬人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