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3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6:31:14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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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制度。單位和個人養犬,應當按有關規定定期到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對犬只進行檢疫、防疫,辦理免疫證明。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轉讓、買賣免疫證明。
第九條 每戶居民只準飼養一只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禁養犬只的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條 居民申請養犬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三)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四)所養犬只符合本條例第九條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科研單位、公園、動物園、演出團體等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養犬數量、種類,并查驗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后,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
部隊、公安等單位飼養特種犬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養犬人每年應當按照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攜帶所養犬只、養犬證和犬只免疫證明接受復檢。
第十四條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為每只犬第一年六百元,以后每年二百元。
盲人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十五條 養犬管理服務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管理,用于制作養犬證和犬只標識、犬只免疫等養犬管理服務工作的各項支出。
第十六條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交易場所和舉辦斗犬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