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1:42:37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7
2026-05-27
2026-05-27
2026-05-27
2026-05-27
第三十二條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犬只辦理注冊登記的,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撤銷登記,收回養犬證和犬只標識。
第三十三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上街區城市建成區養犬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