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3:20:46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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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信息登記(電子標識)制度和養犬收費制度。
養犬人應當依法辦理養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記和定期免疫。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狂犬病免疫點實施狂犬病免疫、信息登記等具體工作。狂犬病免疫點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犬只免疫登記定點單位證書。
犬只免疫登記定點單位應當將有關犬只登記、免疫信息在辦理相關手續后二日內錄入到電子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
除工廠、倉儲單位根據需要飼養護衛犬外,其他單位禁止養犬。
第十三條 居民辦理養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記時,應當攜犬辦理并出具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以及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單位辦理養犬信息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加蓋單位印章的養犬說明、管理制度;
(二)犬只用途、種類、數量的書面說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養護人員姓名、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十五日內攜犬到犬只免疫登記定點單位進行免疫前檢查,辦理初始免疫手續。
第十六條 犬只免疫登記定點單位對符合要求的犬只,應當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植入電子標識,進行信息登記,發放免疫登記卡和犬牌,發放文明養犬宣傳材料。
電子標識和免疫登記卡應當載有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養犬地點、犬只編號、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犬只品種以及變更、注銷等信息。
養犬人辦理定期免疫手續時,應當攜帶犬只和免疫登記卡、犬牌。
第十七條 養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變更的,應當攜犬只和免疫登記卡、犬牌到犬只免疫登記定點單位進行信息變更手續。
免疫登記卡、犬牌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三日內到原犬只免疫登記定點單位補辦相關手續。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于十日內到原犬只免疫登記定點單位辦理注銷手續,并交回養犬免疫登記卡、犬牌。
第十八條 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