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9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3:33:47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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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哈爾濱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哈爾濱市城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犬只飼養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當遵循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教育引導與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城管行政執法、工商、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區、縣(市)公安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事務。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養犬登記;
(二)建立養犬信息化管理系統,為公眾提供養犬信息服務;
(三)巡查、處理違法養犬行為;
(四)處理犬只擾民、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受理對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投訴,并告知處理結果;
(六)收留、處理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
(七)捕殺狂犬;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犬只進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