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7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2:26:31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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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并報犬類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
開辦犬類診療所的,應當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報犬類主管部 門備案。
第十三條
銷售的犬只,必須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檢疫、免疫證明。
從外地引進的犬只,須有當地有效的檢疫、免疫證明,方可銷售。
第十四條 重點限養區內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
一般限養區內經批準開辦的犬類養殖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
(二)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上;
(三)場舍結構牢固,外墻高度在3米以上;
(四)具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助理獸醫師以上職稱的獸醫人員。
第十五條
開辦犬類診療所,必須遠離公共場所和居民聚居區,擁有一定的場地,具有獸醫 師以上職稱并有從業許可證的獸醫人員和必要的診療設施。
第十六條
犬只傷人或致人患病的,養犬人應當將被傷者送至衛生防疫部門診治,依法負擔全部醫療費用和賠償損失,并由犬類主管部門捕殺或沒收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對養犬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由犬類主管部門沒收或者捕殺犬只,對單位養犬的,處以
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對個人養犬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犬類主管部門暫扣犬只,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一)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
(三)養犬侵擾他人正常生活經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冊驗審,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七)重點限養區內,養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