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9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11:12:30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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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診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遺棄、走失和被沒收的犬只,由市犬類主管部門統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犬類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 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軍人、武警和公安部門公務用軍犬、警犬以及動物園飼養的犬只的管理,按有關 規定執行。
各縣(市)的犬類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