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3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3 01:07:24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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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持犬只衛生,制止犬吠,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六)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不得污染市容環境衛生;
(七)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只。
第二十八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一)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幼兒園;
(二)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所;
(三)餐飲場所、商場、賓館;
(四)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車小汽車及候車場所;
(五)城市廣場、公園、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區;
(六)其他明示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
以上禁止區域,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助殘犬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診療等原因確需外出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為犬只帶上嘴套或將其裝入犬籠。
第三十條 養犬人、養犬單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亂跑亂竄造成交通事故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鼓勵養犬人、養犬單位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養犬單位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限養費。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傷害他人責任險。
第五章 養犬自治管理
第三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本居住區限制養犬的自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登記監督工作;
(二)協助動物防疫部門做好犬只防疫監督工作;
(三)組織本居住區居民、村民依法制定限制養犬公約,并監督實施;
(四)接受居民、村民對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投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六)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第三十四條 公安、農業等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聯系,對居住區的限制養犬自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五條 居住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限制養犬自治管理事項,納入物業管理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