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9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2 23:20:57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第十八條 禁止在機關辦公區、醫院、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單位集體宿舍區等區域養犬。
第十九條 對于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犬只收容處置場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二十條 限養區內養犬戶每戶限養1只犬;盲人和肢體重殘人每人限養1只導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4個月內妥善處置。
第二十一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單位因護衛等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只或飼養多只犬只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批準。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由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限養區內養犬,養犬人必須攜犬只免疫證明,在30日內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辦證。
第二十三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看護財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第二十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養犬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飼養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辦理犬只登記:
(一)單位申請養犬的,持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數量清單以及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二)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攜帶犬只并持養犬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以及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對于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在3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